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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平台服务商或为假货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8-22 14:32
导读: 目前,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已经成为商家广泛使用的经营模式,但是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指南的规定,今后如果商家售卖假货,平台服务商或将担责。

  此次发布的指南共3 个部分42个条款,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据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2015年北京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公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

  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北京高院在2014年专门成立课题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高发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系统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历经10次修改,最终完成了这部《审理指南》。

  潘伟表示,在涉及网络商标权部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

  按照指南的规定,这种“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等,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会予以综合考虑。

  除商标权外,指南还规定了涉及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有关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部分,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权要件与免责要件的适用关系、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适用等六大类问题。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北京高院还通报了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 2015年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并首次使用中英文双语版。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次选取的案件,均是知识产权界乃至全社会都普遍关注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比如“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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