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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可依”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

2013-10-1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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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显示:97.4%的受访者表示曾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六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环境不太安全。层出不穷的案例表明,网民缺乏信息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谋...

  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显示:97.4%的受访者表示曾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六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环境不太安全。层出不穷的案例表明,网民缺乏信息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谋利甚至形成灰色利益链、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主因。个人信息泄露,轻则影响心情,重则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势在必行。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保护伞。具体而言,政府工作人员当起表率作用,把保护公民信息当作职业操守。为此,除了加强保密教育,形成保密观念之外,还应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既要打击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更应全程监控收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缺口。对公民个体而言,应该具有一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认真关注信息安全知识,在上网注册、登记填表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当个人安全信息遭遇侵害时,应当挺身而出,坚定与此类现象作斗争。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其中,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这项标准还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朱璇说,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还将牵头组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联盟,建立企业自律模式,弥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组织机构的缺失。

  推荐阅读: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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