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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人的认定

2016-08-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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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版权方不明确,或者版权授权方不明确。网络上作品的来源多种多样,既有传统媒体在网络上发布的作品,也有网民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作品,同时还存在直接发布者和转载者混淆的情况,这就给网络版权保护造成了困境。下文主要介绍网络版权人的认定!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版权方不明确,或者版权授权方不明确。网络上作品的来源多种多样,既有传统媒体在网络上发布的作品,也有网民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作品,同时还存在直接发布者和转载者混淆的情况,这就给网络版权保护造成了困境。

  首先,关于传统媒体版权和授权的范围。传统媒体作品的性质有直接版权人和间接版权人两种:前者是媒体工作人员直接编写的作品,以及通讯员、评论员等职务作品,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不难厘清;后者是媒体接受社会投稿、转载等作品,此时,媒体版权范围要依靠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协议或行业惯例来判定,一般情况下,作者本人拥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等,媒体拥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不管媒体拥有以上两种版权的何种类型,都拥有维护自身版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拥有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和获益的权利。

  其次,关于网民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作品的版权认定。网民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网民本人,不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论坛管理者,都没有代替网民行使版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时,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必须以支付报酬为标准,网媒对这些作品使用后不支付报酬,或者侵害到作者人身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自媒体互相匿名转载,或网民转载其他媒体作品,或无法找到确实出处或无法联系实际作者的作品,网络版权的使用应强调事后的财产弥补。版权法的主旨不仅在于保护版权和鼓励创新,更在于鼓励传播。“已在报刊上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进行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摘编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和出处。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构成侵权责任。”可见,对这些已经公开发表作品的传播是第一性的,只要没有侵害版权人的人身权并支付报酬,这些传播是可以被法律所允许的。因此,“今日头条”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扩大了作品的传播途径,而在于其事先没有与版权人达成协议,事后也没有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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