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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搬运”作品等同于侵害版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8-29 17:21
导读: 在“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中,“今日头条”的对外宣传和抗辩事由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搬运”的法律实质是版权法中的“转载”,转载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如果经过授权或事先许可,转载就不会产生法律问题,不过,如果是未经授权非法转载的话,转载本身就是侵害版权。

  在“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中,“今日头条”的对外宣传和抗辩事由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搬运”的法律实质是版权法中的“转载”,转载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如果经过授权或事先许可,转载就不会产生法律问题,不过,如果是未经授权非法转载的话,转载本身就是侵害版权。

  (一)“二次加工”是典型的侵害版权行为

  “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

  在版权法领域,再次加工的作品本身也会产生版权问题。二次加工后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种编辑作品产生版权的依据是存在“再次创作”的行为。不过,“今日头条”的二次加工并非针对新闻内容的“二次创新”,而是在强调用户需求特殊性基础上,对传播新闻类型的“拣选”。拣选本身是基于大数据技术计算,对新闻类型化的特殊传播手段,即针对不同用户的潜在需求,推送不同的新闻类型。可见,这种传播技术上的二次加工与实质二次创作或编撰有着本质区别,不会产生新的版权问题。

  同时,二次加工后的传播并非基于原作者、版权人的授权或法律的允许,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尽管时政类新闻本身属于版权法合理使用范围,不过,“今日头条”所转载引用的大都属于非时政类信息。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仅指为报道日常新闻而描述简单事实的单纯文字消息。新闻报道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不属于时政类信息。“今日头条”转载涉及的新闻大都属于新闻报道类型,而非单纯的时政类事实消息,所以,不能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事由。

  (二)深度链接是典型的侵害版权行为

  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到达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此举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麻烦,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目前,搜狐网已经以“深度链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对“今日头条”的侵权诉讼。

  从版权法角度看,提供深度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论链接的类型是普通链接还是深度链接,都不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而只是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便利。只有在搜索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被链内容侵权而不及时断开链接的情况下,才构成帮助侵权,并应和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见,深度链接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深度链接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内容侵权的事实,或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经通知后,提供链接者仍不删除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今日头条”提供深度链接的责任构成方式与其他链接提供者不同。一般提供链接者指向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指向内容无法核实,或无法及时履行审核义务,所以,法律对这些链接提供者给予一定的“抗辩”基础,只要证明事先并不知情或无法履行核实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不过,“今日头条”深度链接的所有内容,均来自未事先授权的第三方版权人。这些既无事先授权和契约约定,也无法律许可的链接内容,实际上正是典型的以深度链接侵害版权的行为。因此,“今日头条”不能以“未经事先通知”或“对侵权内容事先不知情”进行抗辩。

  “今日头条”深度链接侵权行为与普通搜索引擎链接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从内容提供上分析,前者属于主动提供,后者属于被动提供。“今日头条”通过大数据技术,针对客户个体对新闻的需求推送类型化信息链接,对于链接内容的发送具有主观性和主动性,用户是经推送后“被动”阅读信息。相反,普通搜索行为是由用户主动发起,由用户自主选择搜索内容,经过搜索引擎展现后,主动通过链接阅读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具有被动性。所以,“今日头条”的深度链接行为其实已经完全脱离了搜索引擎被动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已经演变成为对内容进行特殊推送服务的ICP,即“内容发布者”。因此,“今日头条”不能以普通搜索引擎免责事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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