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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软件" 的侵权方式

2014-07-0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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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造备份复制品"的权利,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造备份复制品”的权利,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可见通常情况下软件的合法使用者仅仅为了防止存储软件的介质损坏目的才能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侵犯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是大家比较容易识别的,以下举出几项容易被忽视的侵权方式:

  1、将一套软件安装在多台电脑上而造成的侵权

  一般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都规定,用户购买的一份软件复制品仅能用于一台机器,并可为此而制作一份备份。由此可知,任何人将其购买的"正版"软件安装在多台计算机上的行为也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即“盗版”行为。也就是说比如你买了一套微软的office软件,那么你就仅仅有在一台电脑上使用的权利,你不能将它同时既安装在办公室的台式电脑上又安装在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上;你有一款心爱的游戏,将它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又将它借给朋友的话,你就侵权了。但是也有例外,如“微软的媒体播放软件RealNetworks的用户许可协议中就许可用户” 在任意一台计算机上使用此软件;在第二台计算机上使用此软件,前提条件是第一台计算机与第二台计算机不同时使用;当然,有的软件商在向比较大的客户提供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及开发工具等需要在多台电脑上安装的软件的时候会向客户提出一些整体解决方案(例如提供一套或几套软件而给予多个许可,这就如同是在一套软件一个许可的基础上卖给客户多套软件并给予其某些折扣)。又如著名的Borland公司在其提供的delphi7.0的许可协议中则规定个人授权的用户可以将本产品安装在合理数量的机器上。

  有一种尤为特殊的情况是,许多较有条件的单位将其提供数据库服务或网页浏览服务的服务器系统做成双机热备份模式。所谓“双机热备份”指两台用做服务器的计算机一台作为主服务器运行某个应用时,另一台作为备份机。备份机不停地监视主服务器,一旦主服务器发生故障 (如主机故障,网络故障,软件故障等),备份机就会自动接管主机的任务,使得整个应用系统能继续工作。一旦主机修复后,又可把任务从备份机切回到主机。通常两台服务器的硬件和软件配置几乎一模一样,备份机就像主机的影子一样,服务接受者根本感觉不到同时有两台机器存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备份机只是做为主机的备用存在而并不能独立的担当提供服务的功能,如果安装在两台机器上的软件要付两份钱的话显然有点不合情理。笔者认为,备份机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主机的损坏而使服务中断,在两台计算机上安装软件同样也是为了这一目的,这种情况应该合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将一套软件安装在两台服务器上不应算做侵权。

  2、软件版本升级后,违反许可协议仍然使用已失效的旧版本软件而引起的侵权

  功能不断的增强和完善是软件的生命,所以有生命力的软件其版本都在不断的更新。

  新版本是在旧版本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有时新旧版本更替时能够平稳的过渡,这时只需一个新版本的升级程序就能完成过渡,这个升级程序就叫做新版本的升级版,这种升级实际上是在购买了旧版本的基础上再购买一套升级版,升级版一般都比单独购买新版本便宜的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升级版都不收费。如果升级版的许可协议规定升级后旧版本失效那么再使用旧版本软件将被视为侵权,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WINDOWS2000 SERVER 的许可协议中就规定"升级之后,您不再可以使用使您具备升级资格的那个产品。Microsoft BackOffice Server 或 Microsoft BackOffice Small Business Server 的一个组件的产品升级版本。当您安装本产品时,本产品’即取代了被升级的组件"。

  而有时要完成过渡只能将旧版本去掉重新安装软件的新版本,这就是说实际上购买了旧版本与新版本两套软件,这时旧版本软件和新版本软件都可以单独使用,并不涉及侵权的问题。

  3、使用不符合销售版本要求的软件而引起的侵权

  个人计算机制造商或原始设备制造商(即OEM,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大多与微软、红旗LINUX等操作系统制造商或一些应用软件制造商订立过允许其发售OEM软件产品的许可协议。OEM软件是指必须在PC机制造过程中被预装至硬盘驱动器或被绑定于计算机硬件的专用软件销售版本。OEM软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脱离相关PC设备或计算机硬件单独发售。从功能上来说,OEM软件同标准版的软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仅仅是许可协议不同。如果你单独购买了该软件,不管该软件显得多么正规,均属侵权。比如说,某笔记本电脑生产商通过微软授权在其生产的某款笔记本电脑中预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并从微软得到了WINDOWS XP的OEM版原版软件,在销售笔记本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将该软件同笔记本一同发售给客户,则该生产商在单独销售该OEM版软件时就属于侵权。

  有时,特定软件产品将在特殊优惠许可授权下进行生产、销售并最终分配给学术机构、计算机制造商及其它大批量用户。将此类软件产品发售给并不具备上述许可授权资格的其它分销商或用户亦属侵权。举例来说,有时软件生产者会将其某款软件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免费赠与或以特别低的价格卖给大学等机构以做研究、学习之用,则这种版本的软件就不能发售或被转售给其它用户。

  一般情况下用户是可以自由转让其合法取得的软件的,但有的许可协议规定有禁止转让条款。例如RealNetworks的许可协议就规定该软件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让。并规定"在’条款’期限内,如果您作为实体与另外的实体合并,或者被另外的实体所收购,您应提供有关合并或收购的书面通知,时间不能晚于进行公开发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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