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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对著作权的影响

2014-07-0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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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技术发展至今,仅仅是为各类作品的传播增加了一条新路径而已.这就是说,网络技术的进步无非是作品传播技术的改进,最多只是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首先,网络技术对独创性原则不...

  网络技术发展至今,仅仅是为各类作品的传播增加了一条新路径而已.这就是说,网络技术的进步无非是作品传播技术的改进,最多只是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首先,网络技术对独创性原则不产生任何影响。作品的产生与网络并没有必然联系。通常情况下,作品是在创作完成后再通过网络传输出去的。

即使有人称其作品是在网上完成的,那也只是把网络当作创作作品的一种工具而已。比如,某网络用户的终端设备是一台计算机,那么该用户可直接在该计算机上进行创作,这与利用单机进行创作没有什么差别。当然,网上的计算机可以享用网上的信息资源和工具,比如,利用网络查询有关资料,以便创作中使用。也仅仅在这一方面,联网的计算机比单机更方便。无论如何网络只能为作者创作提供方便,而不能代替作者创作作品。

  其次,网络上所传输的各类作品均具有复制性。综合业务数字网上所传输的信号均以数字方式存在。这种数字信号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且保真度极高。即使是在传输模拟信号的网络上,信号也是可以被复制的,在网上传输的作品将被转换为光信号或电信号,无论是以数字信号还是以模拟信号存在,都具备可复制性。当然,这些光电信号即使被复制下来,也只有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使其转换成为普通人能够读懂的形式,这无论对模拟信号还是数字信号都是一样.比如,录音电话所录制的他人传来的口述作品,只有通过扬声器将电信号转换成声音信号从而了解其中的内容。

  再次,网络上的作品仍然可适用“思想与表现二分法”原则。在过去的网络中,主要传输的是话音信号,数字化与宽带化使各种作品均可通过网络来传播。但这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影响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内在思想。因此,在网上的作品从其构成上看并无任何特殊,思想与表现形式的划分对其依旧适用。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网络技术的进步并没有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讲,著作权制度仍然有着强劲的生命力,那种认为在信息基础设施中没有其地位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尽管网络技术没有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但对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具体规范仍有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就如同过去每一次新的传播技术诞生所带来的冲击一样,只需将著作权法的这些具体规范作一些技术性修订,便可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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