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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2014-06-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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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2年9月,我所受无锡某鼓风机厂的委托,就无锡某鼓风机公司擅自复制委托人网站上刊登的产品照片用于其自身网络宣传事宜提供相关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们经调查后查明,鼓风机公司将委托人...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我所受无锡某鼓风机厂的委托,就无锡某鼓风机公司擅自复制委托人网站上刊登的产品照片用于其自身网络宣传事宜提供相关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们经调查后查明,鼓风机公司将委托人主要鼓风机产品照片通过复制的方式,直接刊登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网络宣传,既侵犯了委托人对上述鼓风机产品照片的著作权,又给鼓风机用户造成一定的误导。针对鼓风机公司的侵权行为,我们从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先后两次致函鼓风机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引起鼓风机公司重视的基础上,我们又与其进行磋商,将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加以阐明。鼓风机公司最终接受我们的观点与建议,责成网络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将侵权照片全部撤下,从而使该网络侵权事宜得到有效解决。对此,委托人对我们的工作深表满意。

  律师评析:

  一、关于著作权:

  从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理解: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本案中,委托人对其在网上刊登的鼓风机产品的照片就享有著作权。

  二、哪些情况构成侵犯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案中,鼓风机公司私自复制委托人的产品照片用于网络宣传对委托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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