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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1-05-11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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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信息的发达也促使了一部分网络产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现如今最火的网红产业链网络直播平台等相关经济,可谓是正当风口,一个网红的直播可以带动上亿元的销售额,是传统行业无法比量的,但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许多违法现象,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关于网络直播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直播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如果是通过网络直播诈骗钱财,属于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致,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按照合法财产给予保护,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盗的情况,应当由动营商负责找回。对于因盗窃他人,电邮箱等私人财户造成其有关信息丢失或发生经济损失的,可另行按民事损害赔偿处理。

网络直播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三、利用互联网等媒介传播淫秽信息时,淫秽信息数量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至第(3)项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淫秽音频文件,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1)项规定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之间属于并列关系,三者均具有综合画面、声音、文字等多种表现形式的特点;第(3)项规定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之间也属于并列关系,它们均具有通过静态的形式反映淫秽电子信息内容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首先要弄清楚网络直播造成的是哪一种犯罪,才能找到对应的量刑标准,比如利用网络直播进行诈骗,则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如果是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淫秽信息那么则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罚的标准。以上就是关于网络直播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解答,如果想要详细了解,您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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