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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

2016-08-29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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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请看下文以案说法。

  宋祖德用个人博客侵害导演谢晋名誉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并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用“MissF”“含沙射影”毁损范冰冰

  【案例简介】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引发众网友批评范冰冰,范冰冰随即起诉。

  【法院裁决】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而《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分别道歉,赔偿3万元和2万元。

  匿名发布涉他人隐私内容,网站要提供侵权人信息

  【案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裁决】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门户网站转载专业媒体的侵权文章也要负责任

  【案例简介】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并长达八年之久。判定华商晨报社侵犯徐杰敖名誉权并赔偿2万元。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对徐杰敖致歉声明,但字数、篇幅过小。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新浪转载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2004年认定华商晨报行为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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