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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你会签订吗?

2016-08-2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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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了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刚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贸易方式革命性的变化,却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尤其是在P2P平台借贷领域,绝大部分合同是通过使用电子签名在线签署方式签订的,此产生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主要是:(1)书面形式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业票据等,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纸质媒介作为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予以明确。(2)原件和保存问题。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牛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从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箅是“副本”。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肜式,需要明确。(3)签名问题。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而在电子商务中,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是否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4)电子签名的规则模糊,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5)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交易方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

  为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足以规范作为电了-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在今后的商事活动及诉讼活动中,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签署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有效证据保全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关于电子签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合同的方式,已被我国法律明确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林律师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可进一步明确约定电子签名人知晓并自愿要求、认可采取电子签约形式订立本合同;明确约定经电子签名签署的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即对电子签名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确认电子合同有效签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签约合同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点的,通常视为满足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应不得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二)电子签约合同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的,通常视为满足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林律师建议:在相应电子签约完成后,建议贵司下载保存纸质版,防范出现因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再次访问、下载带来的技术风险。此外,建议与技术部门协商,能否对电子合同采取加密、水印防伪等措施,防范人为删减、更改合同等风险。

  (三)电子签名人应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及相关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应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为确保该签名满足上述条件,目前通常采取的措施有现场照、手机验证等手段。

  林律师建议:(1)尽可能核实使用的手机是否已经实名制登记;(2)与技术部门确认能否加入指模扫描印证;(3)与技术部门确认现场照能否改为小视频;(4)技术层面能否实现测算发生不同的手写签名差异过大后,触发系统预警等功能。

  4.电子签名人负有保管签名、及时告知义务

  林律师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如下条款:“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能及时告知,造成电子签名人损失的,由电子签名人个人承担,合同其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合同其他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电子签名人负责损失赔偿责任。”

  三、电子签约合同作为真实性证据,应当考虑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取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电子证据应当附有提取、复制过程的有关文字说明,注明提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提取人、持有人和保管人。

  林律师建议:电子签约合同的证据保全,应确保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子合同经公证后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由于电子合同容易被修改,为了佐证电子合同真实性和可靠性,还需要提供有关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及其他相关因素,以证明电子合同自生成之日起未曾发生修改,并对整个电子合同签订过程和相关数据存储的具体情况作详尽适当的说明。

  (三)需要提供电子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证明电子合同项下借款的流转情况与电子合同约定具有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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