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性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1-06 13:48
导读: 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电子合同签订形式并不是面对面,而是背对背,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许未曾谋面,若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方是很难即...

  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电子合同签订形式并不是“面对面”,而是“背对背”,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许未曾谋面,若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方是很难即时发觉从而中止订立合同的。电子合同订立以后,守约方基于信赖利益履行了合同,最后却因为合同另一方主体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往往就会避免再次使用电子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这就有失公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利的,甚至可以说,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若要有效的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对传统的合同有效性适用规则进行一些改变。

  在网上购物过程中,当物流中心送货上门时,经常会发现接收货物者是未成年人。对于金额较大的商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以其尚未成年,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要约公司应该根据货物的金额,来客观认定未成年人的购物能力,并适时地得到监护人的承认。也就是说,在网络交易中,网页经营者在设计交易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特点设定一些未成年人难以达到的要求。”对此,法律应当对技术的使用标准进行一定的规制。但是,根据“技术中性原则”,法律不应当偏向一种技术而忽略另一种技术,无论对何种技术,只要能达到法律要求标准,法律应当都公平地给予保护,以便于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

  现实生活中,如果网上购物公司设计了足够高的标准,比如购物时要求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填入生辰年月日等一系列技术屏障,未成年人仍能越过这些障碍与之签订合同,就说明未成年人有足够的分辨意识,知道自己所为的行为的性质。另外,网上交易需要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能力,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独立的完成交易,说明其智力水平已经达到相当的程度,事实上满足了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订约当事人应具备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于此,对于这类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该承认它的效力。如果未成年人缺乏支付能力,笔者以为,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支付商品金额是合理的,理由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责。”“此责任之根据,已非因其为家族团体支配者,而乃因其监督义务之违反。然对此监督义务人,不问侵权行为一般要件之有无,而使其负义务违反之责任,盖欲促监督义务人之注意,以减少能力有缺陷之人之加害行为,而保护被害人也。”

  未成年人在网上能够越过网页设计人设置的障碍,成功订立电子购物合同,这就说明未成年人在进行此种行为时是有识别能力的。但其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客观上侵害了网上购物经营者的信赖期待利益和因送货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对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继此情形下的法律后果,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

  而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金额特别巨大、合同标的物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无显著关联(如购买某名人的画)的电子合同,可以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订立该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在合理范围的精神损害、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适当赔偿等,至于赔偿的数额的大小,法律不宜做出统一的规定,应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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