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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问题

2014-09-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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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中,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

  合同,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中,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采用一种电子签名的机制来相互证明自己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

  电子签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网络通信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接受方可能怀疑收到的附有电子签名的合同文本的真实性;数字形成的签名较之其它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或破译;而利用所接收到的贸易合同约束对方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方案已提出多种。比较可行的是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证明和鉴定的责任。在法律上,应当承认有相应技术保证的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严厉禁止任何一方泄露他方的签名,以保护电子签名只代表签名者的当前意图。这样,电子商务中的签名就与传统签名的意义和作用相一致了。

  我国新《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实际上,我国

  新《刑法》第280条已经规定了有关伪造、编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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