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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概说

2016-08-2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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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侵权,作为现代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其在传统学者的定义里,都是在对“网络”一词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进行定义。是指在网络中,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因过错而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下文为网络侵权行为概说!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界定

  网络侵权,作为现代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其在传统学者的定义里,都是在对“网络”一词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进行定义。例如,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特性,基于主观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在此,作者在遵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表述的基础上,从定义的构成要素出发,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如下定义:其是指在网络中,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因过错而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通过上文对网络侵权行为概念的基本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其在概念构成上具有如下要素:一是行为手段的网络性;二是行为主体的复杂性与过错性;三是行为后果的权益侵害性与责任性。同时,网络作为虚拟的行为空间,其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必然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在此,作者结合网络侵权行为的相关构成要素,对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做如下分析:

  1、地域的不确定性与广泛性

  网络作为虚拟的交往空间,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与网络服务商或网络用户所不同的地方,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相区别。例如,“仙剑传奇”私服案中,“仙剑传奇”网站的服务供应商私自架设服务器,侵犯广州通光公司《传奇3G》的游戏版权。在该案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便为能登入“’仙剑传奇’网站”的地方,这在全国各地来说具有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由此,就网络侵权行为而言,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具有发生地域的不确定性与广泛性。

  2、行为手段的依托性

  网络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中一种,其发生必然是以网络空间为平台。这就使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区别,成为其显著特征。网络作为网络侵权发生的必要要素,是其发生和实现的必要工具。所以,网络侵权从其本身来说具有对网络的依托性。

  3、行为对象的广泛性

  网络侵权作为以网络为行为手段的侵权行为,其在行为对象上往往是针对当事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其不仅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利益,还保护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只是其在形式上同“网络”具有同样的特征——虚拟性。

  4、责任承担的过错性与连带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侵权行为一般采取过错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而在责任归责上还是采取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为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责任承担的另一主体,是以其自身的过错来与网络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具有责任连带性的特征。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

  网络侵权作为现代高科技发展下的产物,在现代网络逐渐普及与发展的情况下,网络侵权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就当前网络侵权的方式而言,主要有:下载侵权、上传侵权、网络连接侵权、转载侵权、黑客侵权等,是网络侵权逐渐走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特点。但就当前网络侵权的对象而言,其在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下可概括为对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及部分财产权的侵害。由此,笔者从网络侵权的客体对象出发,对网络侵权的种类予以分析,从而厘清对网络吧侵权的认识。

  1、侵害人身权的网络侵权行为

  人身权作为自然人的法定权益,在网络愈发发达的今天,成为网络侵权中首选的对象。按照民法通则中对具体人格权的的分类,我们可将侵害人身权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如下具体分类:一是侵害肖像权的网络侵权行为;二是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网络侵权行为;三是侵害隐私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四是侵害名誉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其中,肖像权侵害是一种对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上传当事人照片或丑化当事人照片的行为,使当事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害是网络用户或网络运营商非法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名称作为网络域名的行为。隐私权侵害则是网络侵权人利用网络安全擅自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名誉权侵害则是网络侵权人在网络大环境下,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从而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2、侵害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双重属性,是当今网络侵权的主要对象。就当前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现状来说,其主要表现为对著作权的侵害,如在网络上传播、转载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未经其本人同意而对当事人的作品进行修改,等等。同时,商标权与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其必然也包括,如侵权人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贴在自己的网页上,引起网民误解,从而是他人权益遭受损害。

  3、侵害财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以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依托,其在网络上侵权也可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实施。具体的实施对象上,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虚拟物。其中有体物的网络财产侵权是说侵权人利用网络传播病毒,侵害他人计算机硬件,从而造成其永久性的损害。虚拟物的网络财产权侵权是指侵权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盗窃他人在网络上建立的账号与密码,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中典型的如盗取他人计算机数据。

  由此,就目前网络侵权的行为种类来说,其既可以是对当事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是对当事人财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侵害,具有侵害对象上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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