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的公布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通过公布统计资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并使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公布统计资料也是统计服务功能的体现,让社会公众共享统计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为了使公布的统计资料达到准确可靠、科学客观地描述社会经济现象的要求,避免公布统计资料的随意性,保障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不被泄漏,保障统计资料公布的权威性、连续性、系统性,在《统计法》中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统计资料的公布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由此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同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目前,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这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