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以上规定,统计机构为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主要有:
(一)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为党政领导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因此统计机构为各级党政机构提供宏观调控和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所需的统计资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这一规定确立了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资料为准制度,保证了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为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据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为社会公众服务
统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统计资料只有被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其价值。统计资料来源于社会,应该回报社会。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各级统计机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统计部门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不同的渠道,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资料,在为党政机构服务好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