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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食品安全犯罪无以遁形

2009-06-1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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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欧阳晶通讯员李大勇章进)对直接关乎民生、群众十分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通过到相关部门勤跑多问,办强沟通,积极获取案件信息和立案监督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查,使之无以遁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初,新余市检察院主动

本报讯(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李大勇 章进) 对直接关乎民生、群众十分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通过到相关部门勤跑多问,办强沟通,积极获取案件信息和立案监督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查,使之无以遁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初,新余市检察院主动走访了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双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了长效联系机制:上述单位将查处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情况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对当事人是否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把握不准的,积极向检察院进行法律咨询。该机制建立以来,该院以上门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共与上述单位联系1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5次。

  2008年7月,新余市质监局将刚刚查处的一起“毒米粉”案件情况向该院进行了通报。原来,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突击检查发现刘生珠从2008年4月开始,先后购买了400余斤硼砂按一定比例掺入其生产的米粉中销往餐饮店。质监局将其未使用完的340斤硼砂当场扣押,2000斤成品米粉封存。但是,刘生珠把被封存的米粉连同厂里的机械设备全部变卖后潜逃。当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刘生珠抓获。一周后,该院侦监部门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将此案提请批捕,遂到公安局了解情况。原来,公安局仅以私自处理被扣押物品为由对刘生珠作出治安拘留十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新余市检察院认为,刘生珠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很快,公安机关对刘生珠予以刑事立案。2008年底,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刘生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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