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按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企业标准。当标准化对象相同的不同级别的 标准并存时,下一级标准的要求应严于上一级标准。
2、按性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 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国家标准GB,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3、按内容。分为食品工业基础及相关标准、食 品卫生标准、食品通用检验方法标准、食品产品质量 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等。
4、按形式。分为文字表达的标准文件、实物标准。
5、按标准的作用和范围。分为技术标准、管 理标准、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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