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加大惩治力度

2016-03-24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食品安全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食品安全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不知道怎么投诉?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不用担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3月1号实施,它加大了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该《办法》的相关问题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下面就是关于该办法的相关解答: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五、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要素?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六、《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受理范围进行规定。符合《办法》第二条即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七、《办法》关于受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八、《办法》规定的重要投诉举报有哪些?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九、《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转办投诉举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十、《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十一、《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跟踪督促投诉举报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十二、《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十三、《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四、《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有哪些特别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办法》关于国家、省级投诉举报机构信息通报有哪些要求?

  《办法》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十六、《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准则有哪些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十七、《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办法》对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管理部门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二十、《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135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食品安全法律师团,我在食品安全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大家都在问
投诉举报,国家是怎么处罚食品公司的
您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对经营者的处罚如下: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