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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撤销需要哪些条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8-08-07 17:06
导读: 涉外仲裁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那么涉外仲裁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涉外仲裁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吧,阅读以下内容,一定会给您带来帮助的。

  一、涉外仲裁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1、明确管辖法院

  仲裁法对撤销涉外裁决的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应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哪些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从立法来看,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及分会所在地的三家中级人民法院之外,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该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第一审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可以在修订仲裁法时予以考虑。

  2、缩短撤销期限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里采用的是收信主义且规定为6个月,较其它大多数国家的期限偏长。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这样一来,整个撤销裁决的期限最长可达8个月时间。倘若法院最后作出的是驳回申请的裁定,那么执行裁决的时间就整整滞后了8个月。这种规定使得仲裁裁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因此,一方面要缩短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另一方面,法院要严格按照两个月的期限办理有关撤销裁决的案件,防止久拖不决。

  上述内容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涉外仲裁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分析,相信您对于涉外仲裁的撤销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由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裁定局。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补救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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