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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确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2015-11-1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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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约定仲裁的相关事宜时,要明确确定好仲裁的适用规则、明确具体的仲裁庭,若签协议时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合意约定,如果最终都没能约定清楚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一、案件情况

  原告国内甲公司与被告外国乙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合同》,甲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0%,乙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0%。合资合同的“争端的处理”部分约定:

  1、由于实施而引起或跟合同包括附录有联系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万一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该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如一方提出仲裁,仲裁地由另一方选择,仲裁使用语言为英语;

  3、仲裁的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同意遵守;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正在进行仲裁的条款除外;

  4、即使合同无效或由于一些原因而中止,这约定应保持有效并需执行。

  甲、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国际商会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二、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仲裁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但并未明确约定由国际商会进行仲裁,根据该约定也不能确定仲裁机构;《合资合同》中虽然有“如一方提出仲裁,仲裁地由另一方选择”的表述,但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申请仲裁,不存在另一方选择仲裁地问题,故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未约定仲裁地。

  其次,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未对仲裁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案涉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该条款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据此,法院驳回了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简要分析

  上述案例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合同中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要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关键是要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涉及到当事人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以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与解释等多方面问题。涉外仲裁协议本身的法律适用,是指确定仲裁协议本身内容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和使用范围等问题时应该使用的法律,它不同于支配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法律。

  在涉外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和实体法。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仲裁协议的契约性。仲裁协议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各方就其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鉴于仲裁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以仲裁地法为补充的仲裁协议准据法使用原则。在该原则前提下,如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作出明确法律选择时,则适用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因为仲裁地与其他连结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协议签订地等相比,与涉外仲裁协议的联系最为密切。适用仲裁地法同时有利于仲裁裁决的被承认及执行。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仲裁地不能确定或尚未确定时,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此时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的法律来确定。

  在本文案例中,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但受理法院并未将此作为确定案涉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因为该约定为解决主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则,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普遍原则,当事人约定对主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当然视为确定合同中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依据本案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确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地,故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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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没有仲裁协议,不是无效呢
  仲裁协议效力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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