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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遗产继承法律的区别

2016-03-3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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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陆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是同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大陆的继承顺序和香港的继承顺序是否一样?有何区别呢?一起看下文!

  香港和内地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有何区别呢?

  一、内地无遗嘱继承的顺序

  在内地,当死者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香港无遗嘱继承的顺序

  1、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但无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性遗嘱检定规则》第21条规定了有权向高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的优先层次,主要部分如下:

  (1)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之妾侍。

  (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子女的后裔。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兄弟姐妹的后裔。

  2、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检定用遗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向高院申办遗产承办时,如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由1人办理即可,但最多不能超过4人。如遗产涉及未成年人或享有终生权益人的利益时则需由至2人办理。但以上各情况均可由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信托人条例》注册成立的法人信托公司单独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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