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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出国,涉及哪些公证?

2016-09-0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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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成年人出国,涉及哪些公证?由于未成年人出国目的各异,其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亦因此而不同。有可能属于出国旅游或表演的公证,也有可能是出国学习或是参加竞赛的公证等等。具体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在公证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对我国内地未成年人出国的模式进行归纳总结。主要类型有:独自出国学习;随校方出国进行集体活动;随团队出国参加文艺表演;随亲朋好友组团出国旅游;随父或者母一方出国旅游、定居;随收养父母一起出国旅游、定居等。

  由于未成年人出国目的各异,其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亦因此而不同。

  (一)属于出国旅游或表演的公证。

  未成年人出国旅游或进行文艺演出,通常需要以下3种公证:

  1、父母双方或一方“授权委托书”公证。该“授权委托书”公证主要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期间,全权委托老师、亲朋好友或父母一方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一切活动。如父母一方携子女出国,便由另一方申办“授权委托书”公证。

  2、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证。该“出生”公证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姓名。

  3、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公证。该“亲属关系”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与同行或同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二)属于出国学习或参加竞赛的公证。

  如果未成年人系出国参加学科竞赛,除上述3种公证外,也可能涉及的公证有:

  1、未成年人的“在学证明”公证。该“在学证明”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学生身份。

  2、曾经获得的“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该“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参赛资格。

  (三)属于出国居住的公证。

  假若未成年人系出国居住,除前述二(一)中的3种公证外,还可能涉及以下两种公证:

  1、未成年人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良好的行为记录。

  2、未成年人的“未达婚龄”公证。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各国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婚龄规定不一,因此,该“未达婚龄”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的未婚状态。

  (四)随养父母出国定居的公证。

  外国收养人在中国内地依法办妥收养手续后,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申办中国内地送养机构的“同意送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弃婴”公证以及该收养行为符合跨国收养公约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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