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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wto概论知识简介

2013-01-1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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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WTO概论一、WTO简介世界贸易组织,英文名称WorldTradeOrganization,缩写为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到目前为止,该组织共有成员国及地区134个,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
 WTO概论
一、WTO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英文名称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缩写为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到目前为止,该组织共有成员国及地区134个,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
二、WTO的历史
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于1995年1月1日。虽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其贸易体制已有50余年的历史。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为GATT,简称为关贸总协定。它于1948年开始临时实施一直到1995年WTO成立,一共存在了47年。尽管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君子协定",但通过协调和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994年4月15日,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在马拉喀什订立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三、WTO的宗旨
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
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 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使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 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削减和取消关税及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
 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四、WTO的职能
 管理协议并促进协议的执行、运作
 组织谈判
 解决贸易争端
 审议贸易政策、法规
 协调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五、WTO与GATT的关系
1、联系: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
2、区别: A.机构性质B.管辖范围C.争端解决
六、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
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的公开、透明。
4、自由贸易原则
根本性的原则(包括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5、公平竞争原则
包括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
七、WTO的法律框架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 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 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附件四:《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八、WTO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最高决策机构
2、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能,两项具体职能: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
3、理事会:总理事会的下设机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4、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
5、其他机构
临时性机构,工作组或谈判组
6、秘书处:总干事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
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但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及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除外
九、WTO的运行机制
1、加入和退出机制
(1)创始成员
具备条件: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和承诺
(2)加入
无限期地开放
程序: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3)退出及互不适用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
2、决策机制
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
(1)协商一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惯例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
( 2)投票表决
每一成员拥有一票
总的原则是: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有关多边的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3、争端解决机制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含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
目的: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对象: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
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page]
作用: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十、WTO的作用
1、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2、使传统的贸易政策措施得到改观;3、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改变 。
WTO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入世后我们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只有了解WTO的基本知识和"游戏规则",才能使企业在世界经济贸易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讲 WTO协议
WTO协议: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促进各缔约成员境内经济的发展,各缔约成员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妨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问题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各缔约成员签署和接受,并承诺加以遵守的多边法律文件。
一、分类
1、WTO组织法
最典型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协定》。
2、WTO货物贸易法3、WTO服务贸易法4、WTO技术贸易法5、WTO诸边贸易法6、WTO争端解决法
7、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法
二、WTO货物贸易协议
 货物贸易协议的构成
1、关税措施协议:GATT1994
2、非关税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等
3、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4、其他措施协议: 《农业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三、关税措施协议---GATT1994
 核心原则
1、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国别关税减让与约束原则
4、禁止使用关税以外的保护措施原则
 主要内容
1、倾销和反倾销税的征收
倾销: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反倾销税:为了抵消和防止倾销,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2、补贴和反补贴
补贴:指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现金补贴或优惠待遇,以弥补出口商经营亏损或增强赢利。
3、海关估价
一般原则:应以进口产品或相同产品的实际价格为标准,而不得以进口国产品的价格或以武断或虚构的价格作为依据进行海关完税价格的估价
4、规费和输入输出手续
5、原产地标记
6、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7、外汇安排
8、国营贸易企业
9、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10、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条款
11、一般例外
12、安全例外
四、非关税措施协议
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指某一缔约成员放的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之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价格和操作程序,对进口商品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并确定完税价格的行为
关税征收方式:
(1)从价税 (2)从量税 (3)复合税
主要内容
1、缔约成员可使用的估价方法(6种)
原则:缔约成员海关只有在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做出估价时,方可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后依次推理
(1)成交价格(基本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产品出口至进口方时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通常为销售发票上列明的价格。
(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货物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
注:如果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应采用最低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在构成、材料和特点方面与被估价货物极其相似的货物,以及与被估价货物具备同样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4)扣除价格
以进口产品或相同产品或类似进口产品在进口成员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有关的税费后得到的价格
有关的税费:相关的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
(5)推算价格
以待估产品的生产成本、生产商利润和商业成本合计为基础进行的估价
(6)按顺序类推的合理价格
2、缔约成员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1)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产品价格
(2)海关最低限价
(3)武断的和虚假的价格
3、海关骨架管理机构
4、特殊和差别待遇
5、最后条款
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进口许可证制度):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否则海关不予进口的制度
两种情况:
(1)统计进口产品
(2)限制进口数量
主要内容
1、自动进口许可
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均予以批准;许可证申请在结关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呈交;批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非自动进口许可: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数量
五、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 反倾销协议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 保障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反倾销协议
1、基本概念
倾销是一种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幅度: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差
反倾销:倾销产品的进口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针对倾销而实施的有关限制和抵制倾销产品的行为。
2、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包括: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等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倾销的确定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确定的三种方法:
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
三是按结构价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
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后确定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调整:
 相同的贸易水平;
 尽可能是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
 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销售条件、税收、销售数量和产品的物理特征等方面)[page]
 转售的费用;
 汇率;
 产品的同类性
损害的确定
1)实质损害
含义: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
依据:
 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
 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 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
2)实质损害威胁
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况非常迫近
3)产业建立受阻
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4)损害的累积评估
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
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口成员方的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认定因素:
 1)进口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 2)是否压低了进口成员方相同产品的价格;
 3)对进口成员方市场生产者的冲击程度
(二)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两种形式: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税: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四)价格承诺
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3、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基本程序
 申请人申请
 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 反倾销调查
 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二)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职能
(三)磋商和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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