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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补贴金额

2011-04-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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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反补贴条例》第3条的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为阐述方便之目的,“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这里的“财政资助
按照《反补贴条例》第3条的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为阐述方便之目的,“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这里的“财政资助”包括:

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第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第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第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然而,并非一切补贴均在须根据《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列。对之方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按照《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均具有专向性:

第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第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第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第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第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反补贴条例》进而对进口产品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作了规定: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第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
第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
第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
第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第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第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第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对上述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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