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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

2013-07-1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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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合发〔2005〕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有关内容,促进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和透明,我部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透明、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政局与社会稳定,不处于战争或社会动乱状态;

  (二)经济运行正常,未出现经济危机,汇率和税制稳定;

  (三)法律法规健全,有明确的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规及政策;

  (四)具备水电气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条件;

  (五)有相应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三)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四)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

  第五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否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二)是否是我国的贸易伙伴,对我国有无贸易歧视;

  (三)对我国公民出入境是否有不公平的特殊限制。

  第六条 关于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与否,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的方向;

  (二)能够带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设备、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和劳务输出;

  (三)能够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有助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创立国际名牌。

  第七条 关于在东道国(地区)的合理布局,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同一行业的投资是否过度集中;

  (二)境外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与东道国的市场容量相匹配,其产品是否属于投资目标国过度竞争的领域。

  第八条 关于境外投资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与核不扩散有关的国际协定;

  (二)与禁止研制与销售毒品有关的国际协定;

  (三)与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保护有关的国际协定;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协定;

  (五)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协定。

  第九条 关于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否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二)是否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三)是否有随意查抄、无端罚没当地中资企业的情况。

  第十条 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还应重点把握:

  (一)是否涉及东道国敏感产业领域或其法规限制投资的行业;

  (二)是否考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三)是否考虑了东道国的政治与安全风险及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

  (四)是否考虑了东道国工会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和文化融合问题。

  第十一条 下列领域为我国禁止的境外投资: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的;

  (三)我国法律所禁止经营的领域;

  (四)外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投资的领域;

  (五)从事跨国犯罪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导向的境外投资,国家予以鼓励并在外交、税收、外汇、海关、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禁止类的境外投资,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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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想成立境外投资公司,请问如何办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您好!关于成立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问题,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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