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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之国际实践

2014-10-2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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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两大法系由于各自文化基础不同,对代理的基本概念采用了不同的定义模式,从而在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上也迥然各异。英美法系对代理采用的是委任制,把委任授权与代理行为看...

  对于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两大法系由于各自文化基础不同,对代理的基本概念采用了不同的定义模式,从而在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上也迥然各异。

  英美法系对代理采用的是委任制,把委任授权与代理行为看作是一个行为,即“等同论”,因而其只认可委任授权的直接代理而不认可间接代理,按该理论在代理的法律适用上,英美法系国家是依一个统一的冲突原则来适用法律。而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由德国法学家拉班德为代表提出“分割论”的主张,即把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任关系看作是内部关系,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外部关系,从而把代理关系分割成两部分。按该理论,则代理法律制度就分别产生内部法律关系的适用与外部法律关系的适用。

  现在,很多国家采用分割论的模式来解决代理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代理内部关系其实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样也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代理外部关系主要就是指代理权的行使和效力。

  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建立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该如何适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不一致。如在很多国家实行的依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代理行为发生地法,波兰、匈牙利等国主张的依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美英等国主张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等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在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代理内部关系适用有限的连接点组合方法,即采用既与代理人有关又与本人有关的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并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辅。

  关于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原则:(一)适用本人惯常居所地法;(二)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地法;(三)适用代理行为发生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上述几种原则如何适用需要具体结合个案进行分析才能采纳,有时甚至会出现上述几种原则方法的综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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