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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案例1

2013-03-2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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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外民商案例1某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女子,因与居住在中国S市的中国男子离婚事,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女子就同一事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中、美两国法院都受理了此案,美国法院先对此案作...

  涉外民商案例1

  某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女子,因与居住在中国S市的中国男子离婚事,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女子就同一事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中、美两国法院都受理了此案,美国法院先对此案作出判决,中国法院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而是继续审理此案,最终作出判决。

  此案中,中国法院实行管辖的根据是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这也是各国确定国际民商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是依据当事人住所地、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发生地而实行的管辖;属人管辖是依据当事人国籍实行的管辖。

  此案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原、被告双方国籍是中国,依据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依此实行管辖。而依据美国国际私法,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原告住所地的国家可以实行管辖,所以,美国法院依据属地原则也可管辖此案。这就是国际私法中普遍存在的平行管辖。

  此案中,如果美国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中国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或相反,美国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中国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其结果就是:这项婚姻依中国法律已解除、依美国法律尚未解除,或相反,依美国法律已解除、依中国法律尚未解除,以致两国法律对当事人双方此后再次缔结的婚姻的效力也会有不同认定。这就是国际婚姻关系中常出现的“跛足婚姻”现象。

  为了消除这种管辖权冲突导致的现象,许多国家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私法公约采取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诸国中某一国的法院已确定管辖权或已作出判决,则其他国家法院不再审理此案或中止诉讼,并在需要时承认或执行该国法院判决。从此案可以看出,中国的作法与大多数国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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