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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加防范,准确把握容易导致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的风险点

2014-06-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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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审计事项中,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遵守审计廉政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尽力避免因自身因素而导致的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笔者通过分析归纳,容易导致行政诉讼案件...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审计事项中,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遵守审计廉政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尽力避免因自身因素而导致的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笔者通过分析归纳,容易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的审计风险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应准确把握,严加防范:

  一是审计程序风险点。审计法律法规对审计操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从送达审计通知书到落实审计决定,必须一环扣一环,做到前一“动作”完成后再进入下一“动作”,切莫绕开程序,如未出具审计决定书,提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收缴或处罚等,任何程序操作上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被诉审计机关行政乱作为。同时,所有取证记录,必须有被审计单位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免节外生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审计质量风险点。审计质量是审计赖以生成与发展的基础,每一个审计项目,都必须审深审透。查出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在案,且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尽力避免因失职、失察、失准被推上被告席。另外,撰写审计报告时,审计未触及到的地方,一定要在报告中注明,这是审计人员极易忽视的地方。

  三是审计文书送达风险点。所有审计文书的送达,特别是送被审计单位的文书,一定要履行正常手续,按正常途径送达,注明送达人、送达时间和送达地点,回执必须要对方填写签收人、签收时间,并加盖公章。审计人员切莫因是朋友、是熟人而马虎了事。

  四是审计移送处理风险点。《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然在具体操作中,审计机关只对案件线索出具了审计移送处理书,其他需要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没有出具了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别人可轻而易举地提告审计机关行政不作为。

  五是审计结果公开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规定,即主动公开内容和依申请公开内容,审计法律法规也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因此,审计机关要积极争取领导,创造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公民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可公开的,审计机关应予以满足,不能公开的,应说明原因,依法办理。

  六是审计廉政风险点。审计机关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和其他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做到人正影直,廉洁从审,切莫因贪图绳头小利,使审计失公,使形象受损,使自己走上被告席。同时审计机关还要抓住“审计组”和“审计期间”这两个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对审计行为进行全程跟进监管,严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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