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遗漏。
即企业信息披露报告中,没有把应记载的事项完全或全部的进行记载。根据主观性质的不同,重大遗漏主要分为故意遗漏和过失遗漏,其中故意遗漏属舞弊行为,该行为背后往往隐藏不正当的交易或事项,如偷税、漏税及违法担保等;过失遗漏则属非故意行为,此种行为的出现意味着会计人员素质和警觉性有待提高。对企业而言,注册会计师重大遗漏并不能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使审计工作陷入高风险境地。
(二)虚假信息披露。
即企业把某些原本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方式予以公布。虚假信息披露常见为两种类别:一是故意掩盖某些已发生事实的真相;二是扭曲已发生的事实,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诱引或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在审计实务中,因虚假信息披露产生的审计失败案例是很常见的。
(三)误导性信息披露。
即企业公开事项是事实,但又因信息陈述存在缺陷使得披露的信息对客观事实做了不准确的描述,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多种理解或与客观事实全然不同的理解的行为。此种信息披露行为,如对企业发展前景夸大描述,或者毫无根据的盈利预测等。误导性信息披露为审计人员恰当进行职业判断设置了障碍,同时使审计人员较难实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极易造成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蒙受巨大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