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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计查处事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2011-02-1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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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布日期:1991-6-13执行日期:1991-6-13第一条为了明确农业部系统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的审批权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农业部审计局)审计的查处事项的审批。第三条下列审计查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1-6-13

执行日期:1991-6-13

  第一条 为了明确农业部系统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的审批权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农业部审计局)审计的查处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果,报送审计署结论或决定:

  (一)国务院领导交办查处的;

  (二)审计署领导决定复核的;

  (三)拟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或要在全国通报的;

  (四)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含一千万元);

  (五)查出部级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并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

  (六)拟将当事人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农业部部长审核或审批: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审计查处事项;

  (二)农业部党组交办查处的;

  (三)农业部党组交办复核的;

  (四)拟在全国农业系统通报的;

  (五)违纪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含五百万元);

  (六)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一千万元以内(不含一千万元)的;

  (七)损失浪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

  (八)查出司局级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需建议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

  (九)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主管部长审核或审批:

  (一)主管部长交办查处的;

  (二)主管部长交办复核的;

  (三)拟在部机关内或部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的;

  (四)违纪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五百万元以内(不含五百万)的;

  (五)应上缴违纪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内(不含五十万元)的;

  (六)损失浪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内(不含五十万元)的;

  (七)涉及外国人的审计查处调查事项;

  (八)其它比较重大的审计查处事项。

  第六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由驻农业部审计局结论或决定:

  (一)违纪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

  (二)应上缴违纪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三)损失浪费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四)查出处级干部和处以下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

  (五)按照规定作出收缴超规定、超标准给予个人的钱和物的。

  第七条 涉及第二至第五条规定的其它事项:

  (一)属于由审计署下达结论或决定的审计事项,由审计署发文;

  (二)农业部部长、主管部长审核、审批的审计查处事项,其审计结论或决定由农业部文下达,或授权驻农业部审计局以局文下达;

  (三)列入审计署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驻农业部审计局发文,并抄报审计署备案。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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