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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2011-02-1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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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文号:建总发字[1995]第3号发布日期:1995-1-11执行日期:1995-1-11一、为适应我行稽核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使稽核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了解和掌握情况,以便对全行业务工作进行监控和服务,根据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字[1995]第3号

发布日期:1995-1-11

执行日期:1995-1-11

  一、为适应我行稽核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使稽核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了解和掌握情况,以便对全行业务工作进行监控和服务,根据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行稽审部门须与本行有关业务部门紧密联系,互相支持,沟通情况,共同完成全行的稽审工作任务。

  三、外部稽审单位来行稽审,行内稽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并督促和协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稽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稽审部门与有关部门及时通气,各业务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稽审工作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将稽审结论执行情况转送行内稽审部门,行内稽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落实稽审结论。

  四、各行稽审部门开展稽审活动,应随时向有关部门通气,取得支持和配合;稽审工作结束后,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便尽快纠正。

  五、行内有关业务部门需要稽审部门配合的业务检查工作,稽审部门应根据情况积极支持和协助。

  六、各行业务部门须向同级内部稽审部门提送下列规章制度和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对金融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业务部门转发上级部门、上级行制定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制度、办法等。

  七、各业务部门的定期报表、统计资料及有关的调查研究报告等,应按期提送同级稽审部门。

  八、各行业务部门召开的信贷、贷款评审、计划、财会、筹资、房地产信贷、证券、信用卡、国际业务等专业会议和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须通知同级稽审部门参加。

  九、各行稽审部门与本行附属企业的工作联系办法比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联系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总行以(87)建总审字第7号文印发的《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同时废止。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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