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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CPA行业监管模式的演变

2011-02-1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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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2006-7-210:54:33来源:中审网(一)第一阶段:行业自律监管模式这种自律模式的主要制度安排为:1.注册管理。依照英国法律,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和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都是法律
作者:佚名 2006-7-21 0:54:33 来源:中审网
(一)第一阶段: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这种自律模式的主要制度安排为:
1.注册管理。依照英国法律,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和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都是法律认可的CPA管理组织。从事审计业务的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取得注册资格。个人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必须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CPA执业资格,并有一定时间的审计工作经历。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必须根据协会的规定,申请注册。
2.审计质量监控。根据英国《公司法》,协会作为CPA管理组织,应制定有关规则并采取有关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规范。英国《公司法》也有一些要求,如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等。英国法律要求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有关规定。
3.惩戒措施。惩戒措施是协会管理CPA的重要手段。惩戒措施的依据是英国皇家宪章及其细则和协会的规定。协会在收到对个人会员的投诉后,如认为有必要,则将投诉交给调查委员会处理。调查委员会如证实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但不严重,则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罚;如不能处理,则交给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委员会有裁决权,可对被投诉人给予严重警告、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4.法律规范。英国《公司法》对于法定审计师的资格做出了严格限定:必须具有被认可的执业资格,必须是特定职业组织的成员,该职业组织必须得到英国贸工部的认可,成为经认可的监督团体。《公司法》授权经认可的监督团体自行制定本组织成员的执业资格与执业技术规则。此外,《金融服务法》对于参与投资咨询业务的CPA做出管制,《破产法》规定了参与破产工作的CPA必须受到该法管制。
5.政府监管。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英国贸工部负责管理 CPA行业。英国贸工部通过制定标准或办法,指导、监督会计职业团体的工作。英国贸工部的工作重点是对各会计职业团体进行半年度、年度工作检查。对未能履行规定职责的会计职业团体,英国贸工部将对其进行指导,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法院,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第二个阶段:独立监管模式
在此期间,英国CPA行业监管的主要制度安排是:
1.英国贸工部主要负责监控公司报告、公司治理以及监管审计师。
2.经英国贸工部认可的各个执业会计师协会负责各自执业会计师的职业培训、注册管理、会计公司监管。英国贸工部通过要求会计职业团体提交半年报、年报来监控 CPA行业,讨论报告和年度内发生的重要监控事项。
3.会计基金会(2001年成立)的职责。该基金会下设复核委员会、审计实务委员会(APB)、道德准则委员会(ESB)、调查和惩戒委员会 (IDB)。会计基金会的职责是保证复核委员会和其他下属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有关准则制定、惩戒和其他监管职能的有效行使,维护其代表的公众的利益。
(1)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APB、ESB和IDB的工作,也负责监督和检查各会计职业团体的工作,内容涉及资格认证和注册、职业培训、后续教育、执业监管的有效性、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等。但它对会计职业团体不具备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措施。
(2)审计实务委员会。审计实务委员会负责建立、制定审计准则。作为会计基金会的构成部分,该委员会接替了1991年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下属的相对应组织的职责。
(3)道德准则委员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现有道德准则的基础上制定整个CPA行业一致适用的职业道德准则。
(4)调查和惩戒委员会。调查和惩戒委员会于2001年11月成立,但是该委员会一直未能运作。为避免行业的自我保护,该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非审计界人士担任。经调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问题的,一般会提交给有关会计职业团体自行处理,而不会与其联合处理。
(三)第三个阶段: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的独立监管模式
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的独立监管模式的主要制度安排如下:
1.财务报告理事会取代会计基金会,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的机构 (独立监管方),主要负责以下方面的工作:制定审计准则,强化监控职能,监管主要的会计职业团体。
2.原来由会计职业团体负责的制定审计准则、监控上市公司审计等重大事项,转由这个独立监管方负责。
3.公众监管委员会作为复核委员会的接替者,具有更广泛的职责范围,而且集中在审计监管方面。英国贸工部授予公众监管委员会认可权,即《公司法》所规定的、认可职业监管机构及其执业资格的权力。
4.长期计划而未果的调查和惩戒委员会立即开始运作,为听证重大公共利益惩戒案例建立一个独立、公开的机构。调查和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拥有包括取消审计资格在内的相应惩戒权。
来源: 《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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