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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审计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部门发布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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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16:24
导读: 作者:中国审计…2007-8-1613:47:54来源:中国审计学会政府审计办公室/PCIE财政审计指南(FAM)2007年6月29日,政府审计办公室(GAO)和总统的正直与效率委员会(PCIE)联合发布了财务审计指南讨论稿(VolumeIII)。当发布最终稿时,FAMVolumeIII将取代FAM10
作者:中国审计… 2007-8-16 13:47:54 来源:中国审计学会
政府审计办公室/ PCIE财政审计指南(FAM) 2007年6月29日,政府审计办公室(GAO) 和总统的正直与效率委员会(PCIE)联合发布了财务审计指南讨论稿(Volume III)。当发布最终稿时,FAM Volume III将取代FAM 1050,联邦记录、报告和披露清单(2004年7月)。 这个清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联邦实体和他们的审计师证明财务报表遵守了职业准则。为了提高效率,对FAM Volume III修改,包括下面两个清单:(1)FAM2010-联邦记录清单;(2)FAM2020-联邦报告和披露清单。这两个清单是用于证明遵守U.S.GAAP的。提高效率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创建两个清单的目的是在整个审计阶段展开完工和评审工作,而不是仅在年终执行这些工作。先前的FAM 1050将所有这些信息包含在一个清单中,这使得完成最后的审计工作比较困难。新的FAM 2010包含可以在一年中完成的联邦记录的问题,审计师可以作为中期审计工作进行评审。新的FAM2010包含对年终报告和披露的问题,这些问题当他们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完成,并且审计师可以在审计的报告阶段可以评审。 SEC 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7月5日发布《小型公司管制的免除与简化》。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小公司做出相应的报告和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这些要求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SEC建议将当前小公司自愿选择披露和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的好处扩大到更多的群体。建议允许公众持股金额(public float)低于$75 million 的公司适用小公司要求标准。建议还将合并“小规模企业small business issuer”和“非快速申报企业(non-accelerated filer)”为一个类别“小型报告公司”。此外,将维持Regulation S-B当前对小公司的披露要求,但是将它们融入Regulation S-K中。 2007年7月5日,《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2(g)节对补偿性员工股票期权的登记要求》。SEC建议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补偿性员工股票期权登记的要求进行两方面的免除。第一个使那些《证券交易法》不要求定期将报告存档的发行者受益。免除仅适用于发行者的补偿性员工股票期权,不能扩展到这些期权所依赖的证券。第二个免除将使需要将报告归档的那些发行者受益,这些发行者按照《证券交易法》第12节要求将他们的报告归档。 2007年7月2日,《允许外国私人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而不需要调整为按照U.S.GAAP进行调整》。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接受外国私人公司(foreign private issuers,指在美国上市,其股权50%以上为非美国人持有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不需再调整为按照美国的GAAP编制。为了实施该规定,建议对Form 20-F以及相关的Regulation S-X 进行修改。还建议对其他《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相关的规定、格式和规则进行修改。而对于以其他会计基础而不是按照IFRS编制的外国私人公司财务报告,仍需要按照当前的规定进行调整。 2007年6月29日,《Form D 的电子归档与简化》。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实施1933年《证券法》Form D要求将信息进行电子归档发布征求意见。还建议对Form D和 Regulation D中与电子归档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将简化并重构Form D,并更新修改信息要求。Form D要求的将通过一个新的在线归档系统以电子的方式归档,可以从Internet终端的任何一台电脑实现连接。数据归档可以在SEC网站上找到,并且对于监管者和公众人员而言是交互式并且容易搜索的。 2007年6月22日,《对Rule 144和 Rule 145进行修订,缩短个人(Affiliates)和 机构(Non-Affiliates)的持有期》。1933年《证券法》下的Rule 144 为根据《证券法》第4(1)节中的免除出售证券创造了安全港。根据Rule 144 ,对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报告的公司的“受限制的证券”,建议持有期为6个月。应该延长持有期,增加6个月的持有期。不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报告的公司的受限制证券将继续采用1年的持有期。还建议充分减少对机构(non-affiliates)转售证券的限制。另外,建议简化Preliminary Note to Rule 144,消除与债券相关的销售限制,增加Form 144归档的门槛,并将与Rule 144相关的职员解释编制成条文。并且希望能够对如何做好地协调Form 144和Form 4的归档要求给出意见。最后,建议修改《证券法》Rule 145(Rule 145限制在合并交易中获得证券的个人转售),除非公司的交易涉及壳公司,否则消除Rule 145(c)中指定的保险商职位,修订Rule 145(d)中对转售的规定。我们相信,修订中的变化将增加私人销售证券的流动性,降低所有公司的资本成本,并且不危及投资者保护的安全。 2007年6月20日,《对初次证券发行的资格要求中的Forms S-3 和F-3Revisions 进行修订》。为了允许国内和国外私人公司进行初次证券发行,建议修订Form S-3 和 Form F-3中的资格要求,不考虑他们的public float规模或者发行债券的评级,只要他们满足各自所需的其他条件,并且发行量不超过公众持股量(public floated )20%,且遵循过去12个月内发布的新指南。修订的目的是,在不损害投资者保护的情况下,允许更多的公司更加灵活有效率地进入Form S-3 和 Form F-3提供的公共证券市场。建议不适用于壳公司,直到他们摆脱壳公司之后12个月,才可以使用Form S-3 和 Form F-3。 2007年6月20日,《对重大缺陷的定义》。由于“重大缺陷”这一术语在萨奥法案的302节和404节中使用,所以除了在审计准则中使用之外,在其他的SEC法规中也可能需要应用同样的术语,故而对该术语的定义是重要的。 SEC发布的最终规则 2007年7月11日,《基于EDGAR系统(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将交互式数据自愿报告计划扩展到包括共同基金风险/回报简要信息》。对规则进行修订,将当前的交互式数据自愿报告计划扩展到使得共同基金能够自愿地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中包含有关风险/回报的补充信息。选择输入风险/回报信息的共同基金还将继续以HTML或ASCII形式提交信息,如当前所要求的那样。对自愿项目拓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评估对投资者、第三方、注册者、委员会、数据连接市场的有用性,尤其是连接共同基金的信息。 2007年6月28日,《Regulation SHO 和Rule 10a-1》。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简称“交易法”)下,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正在修订卖空价格测试。修订的目的是,通过消除卖空执行价格的限制(“价格检验”或“价格检验限制”),为卖空提供一个更加协调的环境,同样禁止任何自律机构从事价格检验。 2007年6月20日,《修订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规则》。对规则修订是为了阐明遵循委员会解释指南(Federal Register in Release No. 34-55929)的评估是满足管理当局评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一种方法。修订规则是为了定义术语“重大缺陷”,并修改与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鉴证报告相关的要求。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评价。 2007年6月5日,《对注册为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的评级机构的监管》。委员会采用规则来贯彻2006年9月29日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法》(“评级机构法”)。《评级机构法》定义术语“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赋予委员会实施与注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的注册、账簿保持、财务报告、监管规则的权力,并指导委员会在该法案实施后270天内(截至2007年6月26日)发布最终的执行规则。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申请注册的规则和格式立即生效,其他的规则在2007年6月26日生效。 PCAOB发布的规则 2007年6月7日,发布《审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以及相关的独立规则和一致性修订》的征求意见。该准则为审计师审计公司财务报表时,对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审计)做出评价提供了指南,做出相应的要求。 2007年6月15日,发布额外征求意见:对审计准则第5号的建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以及相关的独立规则和一致性修订。 IFAC下属的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 (International Ethics Standards Board for Accountants )发布的规则 2007年6月13日,建议修订《专业会计师道德规范》中第290节,独立性-审计和审核业务,第291节,独立性-其他保证业务。 为了消除自我复核威胁,建议扩大内部控制服务的范围,将涉及到事务所执行管理职能的服务都定义为能够产生威胁的活动。为了消除自利威胁,建议对从客户连续两年获得的审计收费占总费用的15%以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在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一个相对费用的门槛,如果超过该门槛,那么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威胁。如果费用相对而言是重大的,且依赖于未来的审计结果,那么事务所不应该为审计客户提供这样的非保证服务。(资料编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吴联生教授)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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