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物拍卖的概念
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教材将这一规定确立的拍卖称为公物拍卖.
二.公物拍卖的特点
公物的拍卖与其他类别的拍卖相比,有下列重要的特点:
1、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廉政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
2、公物的拍卖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3、成交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是拍卖标的以物的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并上缴国库的惟一途径。
4、公物拍卖的标的一般是较为紧俏的物品。
5、公物的拍卖人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
6、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
三.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意义
1、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有利于反腐倡廉,有利于廉政建设。
3、公物处置通过公开拍卖,有利于满足公众的多种需求,合理配置了公共资源。
四.公物拍卖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拍卖的公物的范围
(1)罚没物品。
(2)充抵税款的物品。
(3)罚款的物品。
(4)其他物品。
2、人民法院没收物品拍卖的范围
(1)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
(2)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3)无法返还的物品。
[page] 五.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
1、公物拍卖人主体资格的确立方式
由于公物拍卖的特殊性及法律规定,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即拍卖人,按《拍卖法》规定,须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这是从法律上对公物拍卖人主体资格的确立。
2、公物拍卖人的条件
依据我国现状,公物拍卖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依据《拍卖法》《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
(2)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务人员,员工素质高;
(4)公司运营时间两年以上;
(5)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
(6)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六.公物拍卖标的的来源
1、海关。
2、公安局。
3、工商行政管理局。
4、人民法院。
5、税务局。
6、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决定没收的、需上缴国库的动产或不动产。
七.公物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公物拍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具有公益性,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全社会普遍关心且十分敏感的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评估
公物变现后其价款将全部上缴国库,为了防止流失,对公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是公物拍卖的前置条件,既不可省略又不能忽视,因此拍卖前,必须对公物进行评估。
2.关于佣金
公物拍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也影响公物拍卖佣金的收取。拍卖法》中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佣金的收取,第56条规定了一般的拍卖佣金收取,第57条规定了拍卖法第9条中所指公物拍卖的佣金收取。比较两个条款佣金收取及比例,可以发现如下差别:[page]
(1)作为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一般的拍卖活动,允许拍卖人向委托人、买受人双向收取佣金;而《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公物的佣金,只允许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
(2)就一般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而言,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约定的比例没有上限与下限;而《拍卖法》第九条所指的公物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只能服从法律的规定,即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向买受人单向收取成交总额5%比例的佣金。
八.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
公物依法纳入拍卖程度,是我国公物处置制度的重大改革,任何具有公物处置权的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
(1)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2)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拍卖主体的法律责任
(1)拍卖人的民事责任。
(2)罚款。
九.公物拍卖市场管理
1、市场准入管理
2、加强财务管理
3、拍卖人的行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