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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

2011-02-1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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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一、执行程序中拍卖的性质和特点我们知道,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是拍卖在法律角度上的一个重要分类,所谓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本身意愿将其所有的特定标的物进行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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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程序中拍卖的性质和特点

  我们知道,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是拍卖在法律角度上的一个重要分类,所谓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本身意愿将其所有的特定标的物进行的拍卖。人民法院在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各类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偿付申请人,这种拍卖就是强制拍卖。

  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实施的强制性

  即这种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由于原产权人即被执行人对被拍卖的财产已经丧失处分权,所以拍卖活动是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2)委托的专有性

  即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委托。同时,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强制拍卖,必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拍卖的法定性

  是指这种拍卖是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

  (4)适用法律的多重性

  由于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有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仲裁等多种类型,所以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活动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外,还将涉及到适用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上述执行强制拍卖的特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必须严格遵守一般财产拍卖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人民法院委托原则

  只能由对执行标的物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强制拍卖。

  (2)被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与处分权相分离原则

  被强制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先由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失去财产处分权,由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行使处分权。

  (3)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实行强制拍卖,必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没有生效或被撤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拍卖依据。

  (4)有限度拍卖原则

  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此,拍卖时要掌握好拍卖后实现的价值应当于执行标的额基本相符,防止出现超额拍卖。

  二、执行程序中采取强制拍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执行强制拍卖适用的条件:

  强制拍卖虽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最佳交易方式,尤其是其严格的程序性能够确保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变价方式。在执行工作中我们仍应本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处分上,更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问题上,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作价和处理能够协商一致(如以物抵债、协商变卖等),则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达成的处理协议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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