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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竞买人竞拍的合法性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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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1 14:08
导读: 推荐阅读:持肯定论者认为:虽然只有一个人参加竞买,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并没有一个人参加竞买不能举办拍卖会的明确陈述,因此认为即使只有一个人参加竞买的拍卖会仍然是应当举办的。持否定论者则认为:只有一个人参与竞买的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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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肯定论者认为:虽然只有一个人参加竞买,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并没有一个人参加竞买不能举办拍卖会的明确陈述,因此认为即使只有一个人参加竞买的拍卖会仍然是应当举办的。

  持否定论者则认为:只有一个人参与竞买的话,因为在拍卖会上没有人和该竞买人进行竞争,不符合关于公开竞价的方式,所以认为是不能举办拍卖会的。

  我本人就现有《拍卖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拍卖实践,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分析只有一个人参加竞买是否可以举办拍卖会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拍卖法》中关于拍卖的概念明确一下,关于拍卖的概念,在《拍卖法》的第三条中是这样表述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通过本条理解,“拍卖”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完成的,这个形式的要求就是:公开竞价;后面那一句话“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则是明确了拍卖属于买卖法律关系的行为性质。那么在本条中,关于拍卖的形式要求仅仅是前面那一句中的――公开竞价。

  什么是公开竞价的形式?它是不是仅指拍卖会的召开?我认为,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竞买能否举办拍卖会”的结论就容易确定了。

  可以这样说,《拍卖法》第三条当中的公开竞价,意思是指将拍卖物品价格的高低作为标的公之于众进行争取的过程。那么,本条中的“公开竞价”是否仅指拍卖会的召开?或者说只能通过拍卖会的召开才能实现“公开竞价”的方式?此问题在《拍卖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同时《拍卖法》对于竞买人参加拍卖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就是对竞买人的数量、也没有对只有一个人参与竞买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前面关于公开竞价的形式上,我们通常的理解都是指召开拍卖会,这也是在日常的拍卖实践当中对本法第三条关于公开竞价形式实现的理解,偏偏就是因为这样的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及对竞买人数量及其后果的规定不明而产生了歧义,进而关于仅单一竞买人参加竞拍的情况下能否举办拍卖会也就成了拍卖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接着上一段说法,正因为现行《拍卖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开竞价的形式到底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召开拍卖会来实现,再加上“公开竞价就是召开拍卖会”仅仅是我们在实践中的一般的理解而已,所以,我认为,不能就此想当然的就理解成“公开竞价”就必须通过召开拍卖会来实现,换言之,拍卖会的召开不是第三条当中“公开竞价”的唯一表现形式;同时,只有一个人参与竞买也并不能作为不能举办拍卖会的理由的。

  关于公开竞价的方式,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委托人拍卖标的通过发布拍卖信息、拍卖展示等符合《拍卖法》规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了,并完成了拍卖法规定的公示期限和竞买报名期限,那么实际上就完成了《拍卖法》第三条当中关于公开竞价的形式要求。

  拍卖之所以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其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特定的标的已经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发布了信息,社会公众也通过这样的公示了解的拍卖的内容信息,那么在期限届满前,公众是否参与竞买就是看到信息的公众自己的事情了,参加了竞买是说明拍卖委托人通过公示实现竞价的目的是达到了,公示宣传功能也发挥了,如果公众没有参加,说明公众看到信息后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进行了权衡。也因此,我认为,社会公众看到公示信息后所进行的考虑、分析过程也是一个参与的过程,这种参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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