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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败俱伤,双方均应反思

2014-10-2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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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皆大欢喜开头,以两败俱伤收场:对于城南公司来说,设备没卖出去,之后能不能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都不确定;而爆破公司一方,不仅预想中的收益泡汤,还要支付一大笔违约金。反思本案拍卖过程中双方...

  以“皆大欢喜”开头,以“两败俱伤”收场:对于城南公司来说,设备没卖出去,之后能不能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都不确定;而爆破公司一方,不仅预想中的收益“泡汤”,还要支付一大笔违约金。反思本案拍卖过程中双方行为失当之处,通过完善拍卖规则避免更多人重蹈覆辙,很有必要。

  合同法将对拍卖行为的规范,放在“买卖合同”一章,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因拍卖而发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拍卖行为的最主要依据,是拍卖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范的法律适用原则,解决拍卖纠纷,优先适用拍卖法;只有当拍卖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规定。

  有拍卖法和合同法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司法机关会作出公正裁决。但无论对当事人还是社会来说,不发生纠纷显然更为理想。那么,让我们结合本案,看纠纷能否避免?

  爆破公司说:“如果拍卖公告上写明是‘废旧设备’,知道出卖的是废铜烂铁,公司绝不会参与竞买。”从理性人的角度,这样的说法似乎可信。不过,如果其“多年的爆拆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设备进行重新调试,转卖三四千万元不成问题”的表述符合事实,那么,转手就挣一两千万,这笔买卖太划算了。如此划算的买卖,城南公司为何不自己做?此乃疑点之一。

  “卖的本来就是废旧物品(设备),没有资料,只能以现场状态为准”,城南公司说法不能说完全站不住。不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即使对方未对技术资料等提出主张,主动告知也不算太高要求。没告知,是因为疏忽还是有意?这是第二个疑点。

  “隐瞒事实,以模糊词语误导卖方”,“之前觉得值,找不到下家于是找个理由反悔”,双方或许以这样的恶意猜测对方。但除非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上述猜测在法律上并无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拍卖规则,竞拍之前,除了发布拍卖公告,还有货物展示、现场查看等环节。在本案中,竞买方去现场对设备进行了查看。如果这些仍不足以保证对设备性质(整套设备还是“废铜烂铁”)作出准确判断,那么,竞拍成功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设备价值的技术资料未被提及,却让人难以理解。到执行阶段才就此发生争议,解除合同也就不可避免。

  专家赞成完善拍卖规则,拍卖公告、现场展示应可能准确、详尽,避免误导买受人。不过,就本案而言,虽然拍卖公告没写“废旧”,“废旧”的事实也摆在那里。如果卖方能够站在对方角度,主动提供更多信息,买方能更审慎一些,在签合同之前将关键事实核实清楚,纠纷或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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