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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2011-01-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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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金设置第三章社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七章附则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三章 社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合作社。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由(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或附后):  。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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