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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010-09-1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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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步骤:(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3)执法人员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3)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4)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2)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查。

  (4)《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同意;再由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5)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6)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审查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a.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决定意见;b.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c.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e.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page]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的印章。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2、步骤: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即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并提交《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2)执法单位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以《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3)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及拟给予的处罚和处罚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6)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7)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8)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9)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10)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呈报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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