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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1-03-0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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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简称“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意见通知如下:一、实行“双简”申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简称“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且“纯管户”年纳营业税税额在66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下难于征管的纳税人。


  二、实行“双简”申报纳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的原则;坚持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三、具体管理方式


  (一)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均以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和纳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并视同办理纳税申报对只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户亦可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轴小的“纯管户”可采取“双简”办法按季申报缴税。


  (三)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共管户”,可采取“双简”办法按半年一次申报缴税。


  (四)对地处城镇或基层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户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只能实行“简易申报”的管理方式。


  (五)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均应按季末或半年末后规定的期限征税,不得提前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省局的“双简”申报纳税管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各基层征收单位必须建立税收征收台账和征管清册进行管理。


  (三)实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方式,必须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要经常开展税源调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四)要加强对“双简”纳税户的税务检查,对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五)对实行“双简”办法的纳税户,要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对税收核定工作要按照业户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全面实行定税和征税的“阳光工程”。并运用计算机等科学手段,逐步推行“电脑核定定额”,使定税和征税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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