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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更要保障

2010-09-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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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已成为社会上下的普遍共识。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方面通过最低保护价、惠农补贴等措施,保护并提高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方面在坚决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承包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发展,以

  当前,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已成为社会上下的普遍共识。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方面通过最低保护价、惠农补贴等措施,保护并提高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方面在坚决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承包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发展,以实现单产水平和总产量的不断提升。

  在承包地流转问题上,各地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总的来看,只要切实遵循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从而坚持以农民作为承包地流转的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承包地流转就能在各方平等协商、利益关系均衡的基础上有序展开,流转方式也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反之,承包地流转就会造成新的矛盾,帯来不稳定的负面因素。目前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由于大批农民外出务工,家中劳动力不足,其所承包的土地出现了生产水平下降乃至休耕的现象,由此,这些农民工名下的承包地便成为重要的流转对象。显然,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来看,在全国耕地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水平已成为总产量增长的主要途径,外出务工农民名下的承包地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是,这一判断并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答案,而需要进一步认识的现实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外出务工农民在家中劳力不足的情况下,愿意将土地转给他人耕种?此前,重庆市有关方面曾就农民工的承包地流转意愿问题做了一次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农民工都不愿意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一个主要因素在于农民担心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因流转而变得不稳定。由此可见,承包地流转的目的固然在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而承包地得以流转的一个先决条件则在于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充分保障,外出务工的农民自然也不例外。否则,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水平、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便只会是一厢情愿的目标,难以得到农民的支持,从而也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至于个别地方以重视粮食生产为借口,无视国家以物权法保护所有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坚定意志,无视农村改革30年来的基本经验,破坏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大局的做法不仅是极端错误的,而且在长期实践中也必然是行不通的。

  制约外出务工农民流转承包地意愿高低的另一个因素,在于承包地流转是否能给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显而易见,如果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不显著高于流转前的收益,那么,外出务工农民是不可能产生承包地流转积极性的。目前,北京地区的一亩承包地流转费已达到了每年300元。浙江省内的一亩承包地流转费已达到了每年500元以上,高者达800元。这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转出承包地的农民要求超出自己耕种的亩收益,吸纳承包地的农民亦要求合理的亩收益,而土地的产出水平是有限的,那么,如何才能使流转双方均能取得预期的收益呢?对此,出路只有两条,其一是在土地流转造成规模化生产条件后,全面引入现代农业科技,实现土地单产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从而以亩收益的增长来保障承包地流转双方的收益增长。其二是政府对土地流转予以补贴,从而在土地流转费上升的趋势下,支持农业生产大户吸纳农民无力耕种的承包地。事实上,据本报报道,浙冮省一个县为每亩流转土地支付的补贴金额已达300元,从而在承包地流转费随地区经济发展而高企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承包地流转的良好态势。[page]

  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关系到上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而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角度看,其意义更为深远。农民进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非农产业就业,要承受很大的市场风险,而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则是其承受这种就业压力的必要条件。中国的农民工正是凭借这一条件,得以在劳资关系中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得以在就业过程中保持充分的选择自由。换言之,今日中国的农民工迥然不同于数百年前欧洲工业化起步时的工人,他们进入非农产业就业并不是由于生计所迫,而是为增加收入、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这样,在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工凭借家中的土地收益,并不会因失业而失去基本生活来源,这就为劳资关系平等创设了重要的社会条件,而这一事实的历史意义是难以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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