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3-04 08:46
导读: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 财税字[199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此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请遵照执行。

农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90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农业法律师团,我在农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农业法问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农业法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