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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2011-03-0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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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林、牧、渔生产的发展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林、牧、渔生产的发展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农、林、牧、渔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三等,分别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和资金。一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为三千元,三等奖奖金为二千元。具体评奖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


  在农业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


  第四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每年在省农业发展基金中拨给。


  第五条 省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农林牧渔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


  农、林牧、渔各厅局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组,受理本行业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后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


  (一)省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牧、渔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市直属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可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市农委备案;


  (三)县以上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县农委备案;


  (四)中央驻粤单位和其他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行业管部门申报。


  省农、林、牧、渔主管厅局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奖标准,对申报主项目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报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申报截止期为当年5月1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各种奖励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九条 自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异议的,由各厅局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同时又获得其他科技奖励的,可按最高奖金额补领差额,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事迹记入获奖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评。不准以任何藉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奖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农业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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