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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 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3-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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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要“积极推进农科教结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 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要“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的推广,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继承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要“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指出,“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用于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相互协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为此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含畜牧、兽医、水产、经营、农机,下同)技术推广机构、高等农业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职务评聘应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为调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在评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做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对于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推广业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可以申报评聘农业科技推广研究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其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聘任办法,按照《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1993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聘范围
  农业(含畜牧、兽医、水产、经管、农机,下同)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工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高等农业、水产院校中的上述人员可以申报评聘推广教授职务。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教授: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相当职务,下同),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
  (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
  (2)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科技人员,具有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申报教授应有在高等农业、水产院校兼课或任客坐教师的经历。
  2、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 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要“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的推广,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继承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要“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指出,“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用于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相互协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为此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含畜牧、兽医、水产、经营、农机,下同)技术推广机构、高等农业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职务评聘应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为调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page]

 二、在评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做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对于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推广业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可以申报评聘农业科技推广研究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其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聘任办法,按照《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1993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聘范围
  农业(含畜牧、兽医、水产、经管、农机,下同)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工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高等农业、水产院校中的上述人员可以申报评聘推广教授职务。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教授: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相当职务,下同),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
  (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
  (2)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科技人员,具有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申报教授应有在高等农业、水产院校兼课或任客坐教师的经历。
  2、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 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r>  4、公开出版农业技术推广专著一本(10万字以上)。
  (二)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教授相同。

 三、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是本学科带头人之一。
  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熟悉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国内外应用情况。
  5.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提出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在推广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2.曾编写出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4.参与制定或提出过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
  5.举办过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研究生,指导农业科技人员工作。
  6.参与过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技术顾问工作。
  7.解决过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疑难问题。
  8.为全国人大制定农业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过咨询。
  (三)工作业绩要求
  1.发情高水平的论文,出版有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编审全国性或省级农业学术技术教材、讲义20万字以上,并讲课五次以上,每次授课不少于四学时。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五篇以上。
  (3)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三篇以上。
  (5)正式出版过不少于五万字的著作。
  2.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一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具体成果(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获全国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或省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4)主持的国家级推广项目,经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已在全国推广。
  (7)为部、省级以上技术性文件(10万字以上)的起草主持人。

 四、评审程序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评聘工作,由农业部根据人事部授权组织高层次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可以自行评审)。具体程序是: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准推荐。
  2.省农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3.省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在岗位职数内核准上报农业部职改办。
  4.农业部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工程专业评议组。申报材料由各专业学科组负责评审、评议通过后由评委会审定。
  5.经人事部同意后,农业部发文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教授名单。

 五、聘任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上级核准的高级岗位职数内聘任评审通过的人员担任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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