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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明钦、穆明军等33户组民与南召县乔端镇穆老庄村穆老庄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1-01-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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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

河 南 省 南 召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召经初字第448号

  原告:穆明钦,男,5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召县乔端镇穆老庄村穆老庄组。
  原告:穆明军,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33户组民。
  诉讼代表人:穆明军,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穆克祥,男,49岁,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穆明钦,男,5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穆明申,男,52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男,南召县司法局乔端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褚金山,男,南召县司法局乔端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召县乔端镇穆老庄村穆老庄组。
  代表人:王学太,男,汉族,60岁,文盲,住南召县穆老庄村穆老庄组,任穆老庄组组长。
  第三人:穆国祯,男,38岁,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建,男,南阳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明钦等诉被告乔端镇穆老庄村穆老庄组及第三人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代表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年农历2月21日未经过全体群众讨论通过,将本组36户800余株山芋肉树承包给穆国祯经营5年期,每年承包金1800元,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请求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被告辩称:第三人穆国祯找到我要求承包本组山芋肉山林,召开了群众会,同意承包给穆国祯,合同具体内容是我们商量签订的。
  第三人辩称: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未侵犯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签订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召开了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同时合同已实际履行一年多,且第三人已交付了承包款,在此期间村民均没有提出异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合同履行。
  经审查查明:被告穆老庄组长王学太、会计张俊德于2000年农历正月二十五日通知全体组民开会,商议本组有关事宜,到会人员18户,会议确定了第三人穆国祯承包本组山芋肉林的决议。2001年2月21日,以被告穆老庄组为甲方,第三人穆国祯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穆老庄组东沟的集体山芋肉林管理经营承包合同书,其主要内容是:甲方将本组东沟的民有集体林(山芋肉)北至山芋肉树边,西至树边交界处,南到山芋肉树边,北至栗树林边共计(大小)800余株,承包给乙方管理经营,承包期5年,即20000年至2005年,每年承包金1800元。三、结交办法,每年农历十月底结清。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妥善管理,务必做到科学管理,适时施约施肥,清理荒芜……甲方组长王学太,会计张俊德以代表穆国彬、穆明申等11位群众签名。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进行施肥、喷药等管理,并于2000年农历10月份交清了2000年底承包金1800元。合同履行至2001年7月,原告方以合同为一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引起纠纷,原告于2001年7月17日诉至本院。
  另查,2000农历2月,该组29户村民签名,并捺指印,同意穆国祯承包东沟800余株山芋肉林五年期,每年承包款1800元。2000年农历2月,该组共有34户组民。
  本院认为,被告穆老庄组与第三人穆国祯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通过庭审证实,是该组召开群众会确定同意由第三人承包后,由组长与会计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精神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该合同连同组长、会议及11户村民代表签订认可,所签订的合同并未违背《村民组织法》的民主议定原则,原告在庭审中称合同期为一年期,因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在原告出示其诉讼代理人于2001年7月6日对组民穆明钦调查笔录时,穆明钦明确指出听群众讲合同期五年。合同签订后履行一年零四个月,第三人按期交付承包金1800元,并进行打药、施肥、看管等管理,做出了大量投入。在此期间村民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与第三人双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穆老庄组与第三人穆国祯签订的《山芋肉林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呈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德松  
审 判 员 李 璇  
审 判 员 王浩正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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