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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连祥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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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11:18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连祥,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7号2。委托代理人刘永兰(戴连祥之妻),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7号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连祥,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7号2。

委托代理人刘永兰(戴连祥之妻),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7号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戴连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景文,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大石门12号。

上诉人戴连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西沟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刘险峰、孙之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连祥在一审中起诉称:1998年1月,戴连祥承包了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老西沟村(以下简称老西沟村)5亩口粮田,承包期限30年。因老西沟村委会误将承包地5亩写成4.5亩,导致2001年退耕还林时开始至2007年,戴连祥共少分得补助面粉245千克、补助款70元。此外,在2006年,老西沟村委会组织村民将土地出租,戴连祥也将承包的上述土地出租,因少了0.5亩土地,自2006年至2007年,戴连祥损失租金500元。戴连祥曾多次找到村、乡要求按照5亩的土地面积给予补助,但都没得到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老西沟村委会赔偿戴连祥2001年至2007年面粉245千克、补助款70元、租金损失500元、误工损失400元、交通费100元。

老西沟村委会在一审中答辩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老西沟村村民承包的土地有的户定亩数,有的定产量,戴连祥家庭定的产量为1525千克,按照每亩产量350千克的标准,戴连祥承包的土地折合4.5亩(实际不到4.5亩,但是按4.5亩计算)。但由于老西沟村委会工作失误,在1998年对承包土地面积登记时,误将戴连祥4.5亩写成5亩,导致戴连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为5亩。对戴连祥的起诉,老西沟村委会认为应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处理,不同意戴连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戴连祥代表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共3口人)与老西沟村委会签订了口粮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作为承包合同书附件的村合作社口粮田分户经营统计表中记载,戴连祥承包的地块名称为“加心子”,年总产量为1525千克。在对承包土地面积登记工作中,老西沟村委会按照承包地块地质的不同,对承包户依产量折合土地面积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但对承包“加心子”地块的承包户统一规定每户均以350千克折合1亩。依此标准,戴连祥承包土地面积应为4.36亩(实际老西沟村委会按4.5亩折合给戴连祥)。由于老西沟村委会工作失误,将戴连祥承包土地面积登记为5亩。因此导致戴连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为5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01年起包括戴连祥在内的承包户响应上级政策,开始退耕还林,并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粮、款补助。2006年,老西沟村委会组织承包户将承包土地流转(转租)给他人,每个流转土地的承包户每年每亩获流转收益(租金)500元,该款由老西沟村委会兑现给各承包户。戴连祥亦于2006年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

一审法院另查:按照退耕还林对承包户的补偿标准,戴连祥家庭每年每亩承包土地应得面粉70千克、管护补助款20元。其自2001年至2007年均按4.5亩领取上述粮、款补助。2006年至2007年承包地流转收益(租金)亦按照4.5亩领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戴连祥与老西沟村委会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老西沟村委会与承包“加心子”地块的承包户王启元、戴连臣所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戴连祥与老西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作为口粮田承包合同书附件的村合作社口粮田分户经营统计表中记载,戴连祥家庭承包的土地年总产量为1525千克。老西沟村委会根据本村承包户承包地块地质的具体情况,将包括戴连祥在内承包“加心子”地块的承包户确定了以产量折合土地面积的统一标准,即350千克产量折合1亩土地,该标准已为多数承包户所接受,应以确认。按照上述标准,戴连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实际应为4.5亩。尽管老西沟村委会在进行土地面积登记时存在失误、过错,但其不能成为戴连祥之诉讼主张的充分理由,戴连祥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戴连祥的诉讼请求。

戴连祥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正。戴连祥以家庭承包方式在1990年承包了老西沟村加心子的5亩旱地,当时在垄沟上1.5亩,每亩按700斤定产量,垄沟下3.5亩定总产量2000斤,所以5亩地的总产量是3050斤。二、一审判决在认定证据效力时明显偏袒老西沟村委会,而且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主动回避。戴连祥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是原怀柔县人民政府所发,怀柔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填发,该证书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是确认戴连祥与老西沟村委会之间具体承包关系及确认承包地亩数的唯一凭据,而一审法院竟然置政府所发的经营权证书于不顾,仅凭老西沟村委会陈述的产量来折合亩数而且忽略了分地时有树木及树根的3.5亩旱地实际产量是2000斤,每亩合产量571.43斤,一审法院没有向分地时的知情人了解情况便盲目作出判决,枉法裁判损害了戴连祥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老西沟村委会赔偿戴连祥面粉245千克、退耕还林款70元、租地损失50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100元;诉讼费由老西沟村委会承担。

老西沟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戴连祥与老西沟村委会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书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老西沟村委会根据本村承包户承包地块地质的具体情况,将包括戴连祥在内承包“加心子”地块的承包户确定了以产量折合土地面积的统一标准,每户均以350千克折合1亩土地,该标准已为老西沟村多数承包户所接受,应以确认。在作为口粮田承包合同书附件的村合作社口粮田分户经营统计表中记载,戴连祥家庭承包的土地年总产量为1525千克,按照350千克产量折合1亩土地的标准计算,戴连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实际应为4.5亩。虽然老西沟村委会在进行土地面积登记时存在失误,将戴连祥承包土地面积登记为5亩,导致戴连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为5亩,但戴连祥据此主张其承包土地面积为5亩,要求老西沟村委会赔偿其2001年至2007年面粉245千克、补助款70元、租金损失50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1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戴连祥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戴连祥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戴连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刘险峰

代理审判员 孙之斌

二○○八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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