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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注意事项

2017-06-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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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且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须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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