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村民小组擅自收回已发包的林地,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关于在承包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且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驳回了村民小组请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1994年1月6日,被告张廷均向原告盐津县盐井镇黎山村茶园小组承包了位于三台地处的荒山100亩从事造林经营活动,双方签订了《荒山营造合同》。合同约定:张廷均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造林;在16年内出材,间伐时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零星采伐;林木收益分配为原告黎山村茶园小组占二成,被告张廷均占八成;承包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廷均开始营造林木。2008年,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偶尔与发包方部分村民产生矛盾,村民组便擅自将发包给原告的林地划分给本组村民,并要求被告退出林地,被告坚持不同意村民组的决定,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黎山村茶园小组与被告张廷均签订的《荒山营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擅自收回林地,损害了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故对原告黎山村茶园小组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