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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认真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1-02-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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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会计法》的修订与正式实施,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会计法》在本市全面、规范实施,及时发现财务会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提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会计法》的修订与正式实施,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会计法》在本市全面、规范实施,及时发现财务会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行《会计法》的自觉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上海经济健康地发展,决定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对本市执行《会计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会计法》执法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等部门共同进行。检查工作要根据“形成合力、突出重点、统一要求、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按照执法检查内容、要求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各自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由分管领导负责,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的步骤
  本次执法检查分为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所辖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是否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核算而另外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2.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日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是否经审核后再记账;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原始凭证的错误是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白条现象。
  (2)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4)提供铁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是否一致。
  (5)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是否依法经过审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是否一并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经过财政部门验收通过;其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是否经过财政部门验收通过;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交接。
  (6)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上岗证)并依照规定接受后续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并采取了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措施。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明确。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是否明确。主要包括:企业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保证、资产抵押;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3)财产清查制度是否完备。是否已经建立了明确的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是否明确;财产清查的处理制度是否完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4)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建立;从事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在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进行。
  6.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负责人能否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
  (3)是否存在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审计报告的情况。
  (4)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
  (5)是否向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如实提供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有无拒绝、隐匿、谎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page]
  (7)是否有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如实填报《执法情况自查登记表》(见附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00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自查户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单位自查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应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10%。
  重点检查的单位包括:(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4)部分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具体检查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确定为实施重点检查的单位,主要检查其2000年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2.重点检查的内容
  (1)开展自查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的情况。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4)在岗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各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执法检查的实施
  执法检查自2000年9月份开始,至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其中,2000年9月份至10月底为单位自查阶段,2000年11月份至2001年第一季度为重点检查阶段。
  对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在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法》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依法行政。重点检查的执行规程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下发。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通报;对于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执法检查的其他要求
  1.各执法检查部门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执法检查的要求和内容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严格执法,严肃处理。
  2.各执法检查部门应加强检查力量的安排,选派思想觉悟高、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检查队伍,保证执法检查工作按要求进行。
  3.各执法检查部门应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梳理检查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措施和办法,推进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将检查的总结报送市财政局。
  4.各执法检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增强责任意识。如果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敷衍了事、严重失职失察,未能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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