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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2011-02-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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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第一,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例如,企业原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

第一,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例如,企业原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由于企业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比例已达10%则企业改按应收账款余额的10%提取坏账准备。这类会计估计的变更,只影响变更当期,因此,应于变更当期确认。

第二,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例如,企业的某项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有效使用年限或预计净残值的估计发生的变更,常常影响变更当期及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各个期间的折旧费用,这类会计估计的变更,应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项目中。为了保证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特殊项目中,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特殊项目。

【例23—5】丙公司有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84 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净残值为4 000元,自20×2年1月1日起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6年1月,由于新技术的发展等原因,需要对原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作出修正,修改后的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净残值为2 000元。假定税法允许按变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

1.分析:

丙公司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如下:(1)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2)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改按新估计使用寿命提取折旧。

2.计算:

按原估计,每年折旧额为10 000元,已提折旧4年,共计40 000元,固定资产净值为44 000元,则第5年相关科目的年初余额如表23—4所示:

表23—4 相关科目年初余额表 单位:元

项 目

金 额

固定资产

84 000

  减:累计折旧

40 000

固定资产净值

44 000

改变估计使用寿命后,20×6年1月1日起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为21 000元[(44 000-2 000)÷(6-4)]。20× 6年不必对以前年度已提折旧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预计的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计算确定的年折旧费用。[page]

3.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1 000

贷:累计折旧 21 000

第三,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企业通过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划分基础仍然难以对某项变更进行区分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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